1、如果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义务,会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影响个人征信等,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意思见如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3、(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4、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6、(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7、(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8、(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9、(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0、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11、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12、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14、(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15、(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16、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18、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20、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21、(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2、(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23、(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24、(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25、(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26、(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27、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28、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9、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0、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31、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3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3、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34、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35、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36、(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37、(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8、(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39、(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40、(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41、(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42、(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43、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44、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5、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47、(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8、(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49、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50、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51、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法律分析:被法院拉入黑名单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3、(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4、(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5、(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1、法律分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法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具体如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3、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4、(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5、(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6、(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7、(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9、(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0、(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1、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13、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4、(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15、(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16、(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7、(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8、(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9、(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0、(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1、(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2、(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23、(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2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如果一家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它将受到一些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用受损: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对其信用造成极大的损害。这将对公司的商业往来、融资、投资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2.财产受限:一旦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会对其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3.行政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限制其经营范围、吊销营业执照等。
4.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是因为其未履行法律义务,那么它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因此,一旦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应该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的义务,应该尽快与债权人协商解决,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